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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规定:录用劳动者后要建立个人档案
2008-04-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新华网福州4月10日电(记者沈汝发)针对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在招工简章中“忽悠”劳动者,福建省日前出台规定明确表示,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招工简章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第一次要约。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用人单位为吸引劳动者,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招工信息,或在录用了劳动者后拒绝履行招工简章中的承诺,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招工简章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第一次要约,签订合同是第二次要约,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第一次要约所作承诺,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另外,为方便劳动者参加保险和正常流动,福建省劳动部门在《办法》中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在招收新职工后一个月内,应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其中至少包括《职工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资料。同时,用人单位还应自用工之日起为其建立职工名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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