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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劳动关系终止后投诉不能超一年
2008-06-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东北网6月3日讯 记者2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劳动仲裁法实施后,黑龙江省劳动争议案件申诉量增长近10倍,但由于部分申诉人对申诉范围和申诉时限如何计算不了解,导致3成以上投诉“不予处理”。为此劳动仲裁部门提醒,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外,六种争议劳动者均须在一年内申诉。

  省劳动仲裁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六种情况均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如劳动者发生以上争议,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部门提醒,按规定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按规定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外,其他争议均不能超过一年,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一定要留意仲裁时效,以免因超时限“不予受理”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按规定,如劳动者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将从仲裁时效终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合计也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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