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起争议 法官调解息纠纷
2008-06-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一起由十三名打工者共同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
吐逊艾力木等十三名工人与被告某厂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在该厂连续劳动两年。该厂陆续支付部分工资后,以吐逊艾力木等人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本应给十三名工人的剩余两万余元劳动报酬。
发生争议后,吐逊艾力木等十三名工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伽师县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县劳动仲裁机构以超过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为由(因劳动者在劳动法规定的60日后才主张权利),依法下达不予受理通知。
十三名原告不服伽师县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共同向伽师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在审理时正值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时,该院法官们本着以司法促和谐的理念,耐心细致地向争议双方宣传、讲解法律,并以实际数据对比分析了生产旺季厂方、劳动者因诉讼受到的经济损失。在法律、事实和情理面前,争议双方心悦诚服,接受了法官提出的调解建议,并当庭履行了结算、给付义务。
截至目前,该院已成功调解处理此类案件近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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