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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三步式”执法为劳动者维权
2008-07-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从今年7月1日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实施“三步式”执法。“三步式”执法是指对初次违规的企业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三步式”执法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积极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开展专项检查、年度书面审查和日常巡查。优先查处实名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实施检查。对匿名举报投诉案件可以采取即时通知用人单位限期自查,并回复自查结果的执法方式;对拒不回复结果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原则上不将两年书面审查合格或获得A级以上和谐企业的用人单位列入专项检查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严格控制对用人单位的检查次数。除举报投诉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同一用人单位每年检查不超过一次。严格杜绝交叉重复执法。因职工重复举报投诉,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同一用人单位重复检查的,由先实施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检查。涉及两个区以上对同一用人单位重复检查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定或直接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初次出现的不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等违法行为,实行“三步式”执法方式,以整改教育为主。整改效果应以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为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整改范围。对拖欠工资、非法用工、非法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和培训等违法行为,以及因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引起集访事件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方式,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依法实施处罚。对用人单位实施处罚,应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危害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一般、较轻、轻微五个档次,每档设定相应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事实实施处罚。将数项并罚改为单项处罚,杜绝大额罚单。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处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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