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阜新:农民工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无障碍
2008-07-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养老保险可转移、可接续、可保留、可返还,作为对一个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群体,他们的社会保险也是渐行渐宽。


    昨日,记者在阜新市劳动保障相关部门了解到,在此次社保扩面新政中,农民工群体可谓受益匪浅,他们可充分享受“新市民”的各种待遇。


    按照新政说法,已参保农民工在省内异地就业,可按规定转移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合同工期满返乡务农的,可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再到城镇企业就业时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合同工返乡不再到城镇企业工作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储蓄额,按预期规定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可根据本人自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