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宁夏要求2008年度企业工资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17%
2008-07-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公布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增长幅度以2007年为标准,基准线为14%,上线为17%。

    根据规定,近年来企业经济效益连年增长的,必须按照当年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增加职工工资,但增加的工资不得高于上线;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涨幅2倍或2倍以上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不能超过今年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的基准线;近两年来效益下降的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已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参照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

    宁夏劳动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指导线旨在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控制部分企业工资增长过快、幅度较大现象,适用于宁夏全区企业在岗职工。(记者罗博)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