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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一定期限内为地震伤员实行免费后续医疗
2008-07-2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一定期限内,四川省将对地震伤员的后续医疗实行免费。这是四川省财政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通知明确的。

    根据《关于汶川地震出院伤员后续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后的后续治疗,在一定期限内,将对地震伤员实行免费医疗,后续医疗的免费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止,免费期满后的各种医疗费用,按正常渠道和办法执行。

    《通知》规定,地震伤员的后续医疗包括因地震伤情复发进行的后续医疗和致残者确须转入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进行的康复医疗。在免费期内,将由市、县政府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渠道统筹解决,确有困难的,省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省残联给予适当帮助。

    《通知》规定,对非康复后续医疗费用,参加了相应社会保险的人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保险政策予以报销支付;剩余部分和未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的,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给予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每人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社会捐助资金每人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千元;剩余部分由政府财政据实补足。

    对康复后续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康复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的政策予以报销支付;剩余部分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的康复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给予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每人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千元,社会捐助资金每人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千元;剩余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千元;剩余部分由残联据实补足。

    同时,《通知》规定,上级无偿调拨和社会各界、慈善机构等捐赠的资金、血液血浆、药品以及其他物资,在计算医疗费用时扣除;陪护人员的生活费用一律自理。(记者沈汝发 江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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