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浙江:决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2008-08-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日前决定建立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以提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为紧急支付“蓄水”。
    据了解,浙江省各统筹地区都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统筹地区发生重大、特大工伤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储备金不足使用的,缺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垫付,垫付部分由以后提取的储备金偿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日前公布的《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自今年10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均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应在工伤保险基金账户下设储备金明细账进行核算和管理。储备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岳德亮)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