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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年金分配差距超3倍须报市级机构通过
2008-09-0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上海市总工会5日宣布,针对上海部分企业在年金分配上存在的问题,上海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日前出台相关文件,以改变部分企业经营者与一线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状况。根据文件要求,企业年金分配差距超过3倍的,需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上海市总工会近日调查指出,目前上海大部分建立年金的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差距在3至5倍,少数企业远远高于5倍,这导致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在退休后的收入差距明显进一步拉大,也使意在公平的企业年金制度“变了味”。

    根据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在缴企业年金记入个人账户时,应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其中,“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记账额的3倍”。

    对于超过3倍实施企业年金分配的,需经上海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并报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根据规定,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此外,针对少数企业存在大量待岗未安置人员,根本不具有承担开展企业年金的能力,却仍建立企业年金作为高层管理人员福利的做法,此次文件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发生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不得继续缴纳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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