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多项政策助灾区劳动力入闽就业
2008-10-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余列江 周平)日前,福建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专门为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的新政策。根据政策,入闽就业的灾区劳动力可享受由福建省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及就业生活补贴等就业援助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入闽就业援助对象,参照福建省援助就业困难对象的标准,省级财政给予500元/人补贴;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引进或介绍就业援助对象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省级财政给予75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对福建省各类企业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入闽就业的灾区援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就业生活费补贴200元/人,其中省级财政承担100元/人,其余部分由接收地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据了解,福建省还出台了对口支援灾区就业3年方案,提出3年引进灾区劳动力1.5万人的目标,并提出了 “实名制”认定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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