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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劳动保障部门对失业就业有新界定
2008-10-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什么样的情况不再处于失业状态,应该退出失业人员行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登记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失业与就业状态作出进一步界定。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就业状态:1、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2、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3、申报灵活就业;4、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执照;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退出失业状态: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应征入伍、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移居境外、户口迁出本市、死亡;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失业人员出现上述情形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服务机构应即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台账。

  据悉,为准确掌握失业人员变动情况,更好地为失业人员提供各项就业再就业服务,去年,全市开展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换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部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强调,未按规定申请换证、上交原证件的人员,不再列入失业人员统计范围,其持有的《失业证》自动废止。从明年起,失业人员应于每年3月持《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年检手续。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年检,其所持《失业证》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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