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六种人员不得裁减 2009年元旦起施行
2008-12-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规定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六种人员不得裁减。
办法规定,企业不得裁减六种人员,分别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办法对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进行规范。企业一次性或者一年内累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报送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意见以及裁员资金筹措落实情况。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100人以上的,企业所在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的企业,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在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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