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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促进就业办法将出台农民工享6大平等权利
2009-03-3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今后几年,湖南可能每年将面临高达1200万人左右的就业缺口。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议案中透露,全省城镇每年需要安排新增就业近100万人、因企业改革改制产生失业人员近100万人、农村还有1000万左右的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办法》中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具体举措,政府宏观调控层面的发力有望缓解当下就业压力。

  农民工享有六大平等权利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身高、户籍、婚姻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给予不平等待遇。

  而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也将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六大劳动权利。包括:一、自由选择职业。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同工同酬。四、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五、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办法》最大亮点之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这笔资金将用于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多种用途。《办法》中关于失业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的,列出了税收政策、收费政策、社保补贴政策等多方扶持条款。

  另外,《办法》的相关条款还明确指出,失业人员、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等参加职业培训的,都可以获得相关补贴。进行自主创业的,还可享受免费创业培训以及小额贷款等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有专门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将可以享受由各相关部门提供的针对性就业岗位信息、免费技能培训等服务。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将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报刊电话亭、收费公厕等行业中专门准备一批岗位,用于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办法》指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中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享受城市低保的失业人员;失业的残疾人;失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当地政府应当至少安排一人到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办法》同时规定——“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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