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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参加医保住院统筹
2009-04-1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2007年哈尔滨市下发的《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部分符合相应认定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未按指定时间参加医保住院医疗统筹。为让政策惠及更多市民,从本月起哈市将再次启动这项参保政策,符合条件人员须在6月30日前办理。

  按照《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时,须进行企业条件和退休人员条件的“双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需要持原有认定手续,为“错过”参保的哈市破产、困难企业和改革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时,在2001年4月1日前实施破产的企业,其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府全额补贴,个人不缴费;困难企业职工参保个人支付5632.5元,政府补贴8448.75元。企业破产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2004年8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也可参保享受相应待遇,但需个人全额支付14081.25元。

  参保后,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哈市劳动部门近日出台的医保惠民政策,其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原来的80%调整到与普通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相一致的待遇水平。缴费满一年以后,还可申请哈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资格,经认定合格后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相关待遇。同时,此次参保的退休人员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标准每人每月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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