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调整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规定
2009-04-2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为杜绝毕业生虚假就业现象,福建省人事厅日前下发通知,调整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强调要追究在毕业生就业问题上弄虚作假的学校和中介机构的责任。
通知强调,若将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挂靠到人才中介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以“已就业”形式上报的,一经查实,要追究学校和人才中介机构的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的学校,在就业评估时实行“一票否决”,对相关人才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根据通知,从09年起,福建大中专毕业生“意向就业”将不列入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则将纳入就业范畴。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应填写相关登记表,并由所在高校备案,作为就业统计和就业评估抽查的依据。凡在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毕业生,应在本校进行待就业登记,学校要在本年度内继续对这部分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短期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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