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调整部分人员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2009-04-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1日,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医保处获悉,针对烟台市直参保单位离休人员等群体的特殊性,烟台医保部门对其 2009年的筹资标准、缴费年度以及管理办法做了相应调整。
根据调整政策,从2009年开始,市直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缴费年度由原先的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原则上按照上年度统筹范围内同类人员人均医疗费用确定,由用人单位于每年的1月底前一次性缴纳。根据新规定的筹资标准,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3600元;2009年4月至12月一次性缴费标准为17700元。鉴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作调整,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8000元;2009年4月至12月一次性缴费标准为13500元。
在管理办法方面,医疗费在国家、省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范围内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据实报销。其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记 者 崔岩 通讯员 高玲 张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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