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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被征地农民将享养老保障
2009-05-0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制定了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根据该项政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低保;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享受这些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被征地时间在2006年4月10日后、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被征地时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在0.3亩以下、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根据政策,相关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这项政策还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即: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或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城市规划区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及缴费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所需承担的个人缴费,可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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