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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政促就业 农民工子女入学视同城里人
2009-05-2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5月18日下午,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就《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进城务工人员的生存环境受到广泛关注,《办法(草案)》力求使“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也能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增加多条权益保障条款

    《办法(草案)》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将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六大劳动权利。包括:一、自由选择职业。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同工同酬。四、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五、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为农民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和条件的力度还应加大。一审修改后的《办法(草案)》在上述劳动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条权益保障条款。包括: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等。

鼓励企业招用失业人员

    《办法(草案)》最大亮点之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这笔资金将用于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多种用途。《办法(草案)》中关于失业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的,列出了税收政策、收费政策、社保补贴政策等多方扶持条款。

    一审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还增加了不少具有引导意义的条款。除了帮助促进失业人员、农民工就业外,还增加了鼓励城镇劳动者和企业到农村创业的条款,对于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发展生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政府将降低创业门槛,给予扶持。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残疾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以此鼓励企业更多地招用失业人员。

    另外,《办法(草案)》还增加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去基层就业的条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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