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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平等 甘肃省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当庭和解
2009-05-2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硕士毕业生刘杨(化名)签约新单位后,因在体检中被验出大三阳即被停职,后医学证明认为刘杨可正常工作,但公司仍然拒绝录用。

  被告上法庭的企业辩称,企业完全是按照双方当初在“就业协议”上约定的以《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为依据作出的解约行为,并要求法院驳回起诉。在“5·19”世界肝炎日这一天,堪称“我省乙肝就业歧视第一案”的劳动争议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被成功调解。被告甘肃市政工程承包公司一次性向刘杨支付1.5万元补偿金及1000元赴兰办理相关事宜的交通费,双方握手言和。

  5月19日上午9时,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前再次分别与双方代理人进行背对背调解。法官告诉记者,因该案涉及敏感话题,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大战及口水之争,而调解能真正化解矛盾,彻底解开“疙瘩”,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几番沟通后,双方形成了初步的调解意向。半小时后,法庭开庭,审判长亲自主持双方面对面调解,最终达成了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总计1.6万元的调解协议。据了解,已在外地顺利就业的刘杨在得知调解结果后表示满意。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协助当事人的黄溢智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这次和解使用人单位因不当行为给就业者所造成的伤害得到了弥补和挽回。同时,她期待更多的企业能够从善如流,改正此前自身有可能存在的歧视性做法,共同践行平等、倡导平等。

  2008年6月,24岁的硕士研究生刘杨大学毕业后,与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签订就业协议,随后,刘杨被该院分派至由甘肃市政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管理的该院勘察分院工作,任助理工程师一职。同年8月,研究院在组织新员工进行体检时,因刘杨被查出乙型肝炎(大三阳),当即被停止安排工作。 2009年1月,刘杨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仲裁委没有完全支持刘杨的请求。刘杨后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禁止就业歧视条款”,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伤害了经济权益和精神权益为由状诉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750元、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并要求公司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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