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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推出八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2009-06-0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期推出八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优惠政策,放宽参保范围,降低自付比例,并给予生育参保居民一定补贴。

  ———城镇居民可随时参保。据了解,以往市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在一定时期统一办理,错过办理时间就等到下一个年度。今年,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随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子女给予300元补贴。据新政策,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育龄妇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给予300元医疗费定额补贴。

  ——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提高。从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倍,由原来的4.5万元提高到6万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从7月1日起,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45%提高到50%。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乡镇卫生机构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5%提高至80%。

  ——降低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40%的乙类药品降低到个人自付30%;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30%的乙类药品降低到20%,个人自付40%、50%的乙类药品降低到30%。

  ——连续参保待遇逐年提高。从今年9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对连续缴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即自第三年起,按照当年筹资金额的10%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费补贴;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外来人口纳入保险范围。今年,哈尔滨市将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口和在哈无户籍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无哈市户口的外来人口也可以和哈尔滨市市民一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欠费停保企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政策规定,完全无缴费能力的欠费停保企业,其职工可以城镇居民身份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记者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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