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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不能有就业歧视
2009-06-0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昨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全文公布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从即日起至6月5日,如果您对该《条例(草案送审稿)》有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zhengqiuyi-jian@126.com,或者电话029-87292210以及信件等方式提出。

  用人单位招用不能有就业歧视

  《条例(草案送审稿)》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包含有就业歧视性的内容。

  农民工进城就业不受户籍限制

  用人单位对录用的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不得设定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体检程序,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地域、户籍等歧视性限制。

  职业中介十项行为被禁止

  《条例(草案送审稿)》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类人群创业享扶持

  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农民工回乡创业者,可以申领《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有,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场地安排;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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