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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下岗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新税收政策
2009-06-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16日,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每年可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共计80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可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共计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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