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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让参保人员放心流动
2009-06-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浙江省政府17日公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市、县(市)责任,力促形成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保障参保人员跨地区合理流动。

    为此,浙江省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其中,省里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等;各市、县(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做到基金收支平衡,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据了解,凡是按规定参加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离退休(退职)人员,均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浙江省政府指出,全省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4%。凡高于14%的市、县(市)要逐步调整到14%,低于14%的可暂维持现状。但是到2012年,全省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仍按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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