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明确高校促进毕业生就业职责
2009-06-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从立法角度明确了高校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高校应当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人才培养方向,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推荐制度,保障工作经费;高校应当建立稳定的、能满足专业培训要求的实习实训基地,确保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和质量;高校应当设置就业指导公共必修课程,并设置相应的学分。
根据《规定》,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高校在推荐高校毕业生时出具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高校隐瞒高校毕业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派遣,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因高校审查不严格,造成不符合资质规定的用人单位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给高校毕业生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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