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劳动者养老 保险缴费比例下调
2009-07-0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为减轻个体劳动者负担,均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文件精神,从今年4月1日起,我县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20%调整为18%。
调整后,上半年个体劳动者收入按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24603元计算,缴费基数按80%选择,原先每个月要缴328元,现在只需缴纳295.2元,每个月可以少缴32.8元;下半年收入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25918元计算,原先每个月要缴345.57元,现在只需缴纳311.02元,每个月可以少缴34.55元。为便于操作,下半年开始对养老保险缴费作调整,上半年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将在下半年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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