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买社保,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获经济补偿?
2009-07-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某单位职工秦某咨询:
我于2006年3月开始在某超市当营业员,未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单位未给我买社会保险,我因此想辞职,我若辞职单位是否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黄志敏律师答复:
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虽然你未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视你已经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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