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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社团组织、基金会等专职人员可参养老险
2009-08-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记者从哈尔滨市社保局了解到,今年下半年,哈尔滨市将重点推进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涉及社团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据介绍,这部分人由所在社会组织为其办理参保。

  据介绍,社会组织需以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并按照22%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专职工作人员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以起薪当月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纳,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据了解,哈尔滨市在1996年7月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应从1996年7月实行统账结合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1996年7月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并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组织办理参保时,需向社保部门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工资发放表以及个人收入的基础数据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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