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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管理资质办法
2009-08-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20日透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正在专门制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政府主导的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资质条件及办法。

    陈文辉是在河南洛阳召开的“保险业贯彻医改意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研讨会”间隙向记者作此表示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新医改方案这一规定,为商业保险机构尤其是商业健康险市场开辟了包括参与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内等更广阔空间。但由于方案对“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并没有细化标准,可能造成个别保险公司出于扩大保费规模或作为开拓其他业务“敲门砖”的考虑,采取不理性的低价竞争策略贸然进入这一领域。

    “我们有这种担忧,所以在6月下发的《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精神 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从行业监管者的角度对保险公司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了八项条件要求。”陈文辉说。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牵头制订的资质办法具体内容,陈文辉表示“资质条件可能会更为严格”。

    根据新医改方案涉及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各项内容,陈文辉在研讨会上明确要求,保险业应从四大方面着力积极服务于医改:一是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参与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二是提供优质的健康保险服务,简化理赔手续,满足企业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三是充分发挥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的作用;四是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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