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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低保和残疾人医保将优惠
2009-09-0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市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淄川区相关部门近期将为淄川区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落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包括:

  一是对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加大政府补贴额度。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照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90元的标准缴费;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按照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80元的标准缴费。

  二是指定低保对象优惠就医医院,在制定优惠就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住院起付线。截至目前,淄川区已有2389名人员享受到了这种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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