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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交押金成潜规则 专家:《劳动法》明令禁止可举报
2009-09-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东北网9月1日讯 近日,连续有几位市民向新晚报反映,他们在找工作时被招工单位收取了押金,而在辞职时却并未返还。有关专家表示,《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敛财,但由于就业形势紧张,求职者相对被动,很多人只能屈从于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据市民王女士讲,两个月前她在网上看到一家手工饰品店招聘手艺工人做手链,月薪一千元,可在家上班,由于有类似经验,她便立刻应聘上岗。对方以邮寄样品和原材料为由,要求王女士支付200元的押金,虽王女士对此提出了质疑,但对方表示一直以来都是如此招工。可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她制作的手链总是得不到对方的认可,并以各种理由屡次退货。无奈,王女士只好提出辞职并要求返还押金,但对方却表示,因是求职者单方解约,不能退还这200元钱,这让王女士十分委屈,求职不但没赚到钱,反而赔上了押金。

  据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收取各种财物。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违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给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黑龙江大学有关社会学家认为,哈尔滨市市民对《劳动法》认知度相对较高,很多求职者都了解当中的细则规定,但为何仍有求职者会屈从于用人单位苛刻的条件,主要是因为当今就业形势紧张,工作岗位供不应求,致使失业者纷纷降低自身的要求以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甚至不惜利益受损。专家提醒广大求职者,过度纵容只会让用人单位条件愈加苛刻,求职者一定要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产生纠纷,应及时到劳动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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