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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新国庆、中秋加班费补偿标准
2009-09-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放假的通知,国庆节、中秋节连放8天:10月1日至8日放假。

一、放假日程如下:

10月1日(星期四)

10月2日(星期五)

10月3日(星期六[22.88 0.66%])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

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二、加班补偿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44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五一”的7天假日为例:如果一个企业规定月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则职工的日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21.75(天)=91.95(元)。虽然“五一”有7天假,但是法定假日只有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其他4天为休息日,如果不能补休,则应按加班工资基数的200%计算。如果一名职工这7天都加班,加班工资总额应为:91.95(元)×300%×3(天)+91.95(元)×200%×4(天)。

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更多新闻聆听中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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