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0年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
2009-09-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8月2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2010年基本实现已参保用人单位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
《通知》规定了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范围是,一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二是用人单位破产、改制时,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工伤人员安置方案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是:“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尚未制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办法的市,要在今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市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办法,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制定办法并开始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 “老工伤”人员纳入的范围和项目;2009年年底实现全省60%以上参保企业的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要求山西煤炭社保局进一步完善工伤人员定期待遇的发放办法,逐步将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工伤医疗待遇等项目纳入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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