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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将从本月启动实施
2009-09-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将从本月启动实施。大港区及时启动实施工作,城乡居民将同享基本养老保障。

  规定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10年以上的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村居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政府对于个人缴费不再按年龄给予10%至20%的补贴,改为退休享受待遇时补贴,即由“进口”补改为“出口”补。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月,全部由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个月,个人缴费全部记入本人个人账户。今后,随着农民纯收入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也会逐年增长。

  同时,对城乡老年人实行基本生活费补助。补助的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城乡老年人。补助标准由现行按照年龄高低每月分别给予30、40、50元的补贴,提高到60、70、8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60周岁的也可以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此外,对于2009年度内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以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者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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