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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退休费医疗费改革
2009-09-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李继东在天津市一家国有企业干了40多年的铸造工,可退休后由于单位不景气,医疗费报销和退休费的正常发放成了他的一大“心病”。如今,天津市实现了社会保障统筹发放,退休费、医疗费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从此,李大爷手里多了一个存折一个卡,到日子,拿着存折到银行就取退休金;身体不舒服了,拿着医保卡到医院就看病。

  从9月1日开始,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正式实施。这项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突破了目前城乡户籍二元制结构,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参保范围、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待遇享受实行了四个统一,实现了城乡医保制度的一体化,城乡居民可以公平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天津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一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实施。随着人口老龄化,领取基本养老金和报销医疗费的离退休人员猛增,加上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下滑,一些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和医疗费以及在职职工的医疗费难以支付。

  为了改革从计划经济延续下来的养老金由企业自行负担的“企业保险”格局,天津市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1987年开始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1998年企业养老保险实现全市统筹。2000年9月,天津市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目前,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76万人和39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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