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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内蒙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自治区统筹
2009-09-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区于10月1日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

  据了解,本办法只适用于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办法规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逐步实现全区统一。要统一缴费比例,即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统一个人账户,即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统一待遇标准,即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实现全区统一;基本养老金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另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从业人员在全区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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