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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对象须参加公益性劳动
2009-10-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10月1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今后,我省的城乡低保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权益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参与公益性劳动。

  据悉,今后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都要参加所在居(村)委会组织的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宗旨的公益性义务劳动。参加人员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一户一人,城市低保对象每月参加义务劳动1次至3次,农村低保对象每季参加义务劳动1次至2次,每次半个工作日。居(村)委会安排劳动时,提前三天通知低保户,低保对象因病、因事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义务劳动的,要提前向居(村)委会请假。对于家有重病号或年幼小孩需照顾的单个劳力家庭的低保对象,由居(村)委会核实,报乡(镇、街)民政所批准后可免于参加义务劳动。

  低保对象义务劳动实行签到制,对参加义务劳动的情况进行记载和评价。乡(镇、街)民政所对低保对象义务劳动组织和参与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义务劳动的,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停发其保障金;对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并表现突出的对象,乡(镇、街)民政所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节走访慰问和开展临时救助时,给予一定的优先照顾。

  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是为了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体掌握一定的技能,最终达到脱贫退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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