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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立法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提高保障水平
2009-11-3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01年,海南省便出台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缺陷愈发凸显,存在统筹层次低、保障项目不全、待遇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此,拟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提升生育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就显得迫在眉睫。11月26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也正在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分组审议。

  缴费满1年可享生育保险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缴费工资总额的1%。

  在缴费基数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总额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月缴费工资总额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条例》还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性休产假可享生育津贴

  现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仅包括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而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因此《条例》增加了生育津贴这一列支项目。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与现行《办法》不同的是,《条例》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提高支付比例,《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条例》还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但不再享受本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待遇。此外,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记者 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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