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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出台新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009-12-0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攀府发〔2009〕35号)精神,攀枝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攀劳社发〔2009〕128号)。《通知》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作了如下新规定:

  一、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

  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根据川府发〔2009〕13号文件,对在2009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将其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一年;攀劳社发〔2006〕2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涉及的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满3年的就业困难对象,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年,享受期限到2011年12月31日止。

  二、明确了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一是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二是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在从业所在地社区进行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用人单位且能提供临时就业证明的人员。三是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工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了城镇职工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

  三、明确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及时限

  一是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单位的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缴纳的当期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负担。除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二是根据攀府发〔2009〕35号文件规定,招用本市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按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进行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攀枝花新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新一轮就业政策体系,可操作性强,为深入推进新一轮就业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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