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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私自解雇员工
2010-01-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09年12月24日下午,周刚(化名)高高兴兴拿着锦旗来到了位于汇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一进门就对工作人员们讲到:“谢谢你们的公正裁决,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为我们劳动者维持了权利。”

  原来,周刚于2009年2月2日应聘到了某学校从事后勤与管理学生生活工作。9月23日晚,用人单位以“教学楼一楼走廊过道上灯被学生关掉(应保持开灯状态)而周刚没有注意到”为由解雇了他,并采取“不发工资、不安排工作”的手段解除了与周刚的劳动关系。同时,周刚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引发劳动争议,为此,周刚向汇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汇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详情后,受理了此案。承办该案的仲裁员经认真调查核实,证明周刚所反映的情况全属事实。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周刚双倍的工资、赔偿金共计6000余元,并由用人单位为他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及时地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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