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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困难群体医疗保险自付部分可获补助
2010-01-0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过重而产生的经济负担,厦门市政府日前出台办法对困难群体医疗保险自付部分给予补助。

  根据办法,厦门市对本市户籍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残疾、低收入等困难人员,因患重病导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最高金额限为10000元。

  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厦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厦门市户籍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1500元且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厦门市户籍退休人员,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厦门市户籍满五年的老年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

  厦门市政府表示,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保补助专户分账核算,实行全市统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同时,将会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个人医疗费用支付等情况,对补助的对象、起付线、标准、范围及最高限额进行调整,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记者沈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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