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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判前给付机制 劳动者受惠
2010-04-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高女士、唐女士在丰台一家医院任护理员,医院未与二人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1日,经劳动监察部门协调,医院与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医院向二人下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现高女士与唐女士起诉要求医院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以及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养老保险补偿和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分别为3万余元及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启动了“判前给付机制”。承办法官白晶晶耐心地给医院讲解。最终医院表示,愿意对二原告进行一定的抚慰,包含经济补偿,他们可以各支付二人5000元,并当庭完成给付。而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及社会保险补偿问题,法庭将择期宣判。“没想到案子还没有判,就可以先拿到一部分钱了。”当事人从法官手中接过5000元钱后激动地说。

  目前丰台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3成案件通过试行“判前给付机制”结案,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据了解,北京各法院近年来均推行了和解制度,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然而,这种快捷的结案方式也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很多案件虽然顺利调解,但进入执行阶段时又卡了壳,“案虽结但事未了”。为弥补这一缺憾,丰台法院尝试在劳动争议审判庭推行“判前给付机制”:劳动者告单位,在官司未决之前,可先拿到部分钱款。

  “这项机制的特点就是当庭给付!”昨天,丰台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王平告诉记者,法庭启动这项机制主要是针对双方没有争议的项目,且单位有支付能力,法官就会主动找涉案单位调解给付事宜,从试行情况来看,很多单位都能理解和支持这一做法,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下一步他们还将进一步总结并推广这一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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