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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可跨省接转养老保险 凭证全国漫游
2010-04-30作者:未知来源:南国早报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广西可实现跨省接转养老保险。《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从制度保障了养老保险“无障碍”跨省接转。

  这一利民政策的受益群体可以得到哪些实惠?跨省转移手续又该如何办理?4月22日、23日,记者采访了政策出台的相关部门,并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对新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持凭证可“全国漫游”

  【政策核心】: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保的人员,如果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向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政策解读】:这是《办法》最重要的核心条款之一,《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核心条款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实现了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按照新政策,务工者如果离开原就业地,只要本人有要求,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就会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这好比一张农民工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到了新的务工点,将这张“存折”交到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就可真正实现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这些年我国劳动者跨省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就广西而言,在区外务工就业的人员也超过600万人。这些劳动者在不同城市就业,尤其是农民工往返于城乡导致间断性在城市就业。他们在不同地区和多个时段参保缴费,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转移接续,致使他们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因此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鉴于这一原因,一些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其实退保,实际上是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在养老时也就无法得到相应的制度保障。

  农民工离职不必退保

  【政策核心】: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政策解读】:与以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比,《办法》最大的区别是农民工离职时不能退出养老保险。农民工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部分。为此,这类人群中很多人认为参加养老保险“不合算”,于是半途退出参保。前几年,“珠三角”等地每到年关都会出现“退保潮”。新的政策条款正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就全国来说,广西的退保现象还不算明显。新政策实施后,也将不存在“退保”之说,取而代之的是完善的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4050”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政策核心】: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同时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如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政策解读】:国家考虑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的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这有利于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

  与此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能够继续参保缴费,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对此,《办法》规定,他们可在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转移不影响养老金水平

  【政策核心】:对跨省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广西行政区域内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在各参保地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广西相对应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政策解读】:目前,单位缴费养老金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将这20%全部转移,而只是转移12%,这会不会对转移的受保人养老金造成损失?这一标准,是国家考虑到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责任,如果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比较大;但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的话,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又过重。所以,这是在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资金平衡关系后决定的。

  实际上,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这不会影响到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发放

  【政策核心】:如果务工者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哪里领取?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政策解读】:对于达到年限,养老金上哪儿领取的问题,是参保人非常关心的,也是《办法》中要解决的一大核心问题。因为过去,各地区之间由于职责不清,出现过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相互推诿的现象。《办法》对这一问题的几种情况都进行了明确,非常便于操作。

  比如,一个广西的务工者,先后在广东、浙江、贵州做过工,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由于他在3个不同地方参保,而且都不满10年,因此就由户籍所在地广西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个地方的社保机构都将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广西。如果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这名务工人员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贵州,那么就由贵州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地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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