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上调至442元/月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保生活,促就业”的功能,我市继2月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从5月1日起上调了失业保险金标准。新标准将市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351元提高到442元,最高标准从700元提高到790元。
■新政
市区新增3000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
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下限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上下限范围内与失业人员缴费基数挂钩,鼓励多缴多得。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少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还可享受失业金标准10%的门诊医疗费,随失业金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市区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达3056人,人均发放失业保险金628元,1-4月,市区累计发放失业保险金1684.49万元。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这对于失业人员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
4月前断缴的,上限仍按老标准
上限:今年2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上涨至790元,所有自2010年5月1日起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缴纳失业保险金至2010年4月后的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计算,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失业保险金上限从原来的最高不超过700元,调整至最高不超过790元。
那么市民的失业保险金到底如何计算呢?记者昨邀请了相关专家进行解读:市民胡女士在单
位工作了两年,今年2月份失业了,社会保险就缴到2月份。由于交接问题,单位一直拖到4月份才来办理失业登记。经核算,胡女士的失业金达到720元,但是由于其失业保险在2月就停了,其上限依旧按照原标准最高不超过700元发放,胡女士每月的失业保险金为700元,外加门诊医疗费,她失业保险金每月可以拿到770元/月。
最低标准统统涨至442元
下限:从5月1日起所有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按此计算,失业保险金最低为340元×1.3=442元/月,其中340元为今年2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后的标准。
与胡女士的遭遇有些相似,张先生也是2月份失业的,单位2月份就停缴了社会保险,也是拖到4月来办理失业登记,经核算,张先生的失业保险金只有360元/月,低于新标准,那么从5月1日以后,张先生的失业保险金将上调至每月442月,加上10%门诊医疗费,张先生5月1日以后可能拿到486.2元。
■算账
参保时间越长待遇越高 最长不超24月
根据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据介绍,市区失业待遇还将与缴费年限挂钩,参保时间越长待遇越高,最高不超过24个月。如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和享受前次失业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金及其他待遇。
缴费年限 领取月数
满1年 2个月
满1年半不足2年 3个月
满2年半不足3年 5个月
缴费满12年以上 24个月
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
■提醒
省内失业保险待遇可异地享受
按相关规定,省内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异地享受,比如镇江人在扬州打工的,失业后可申请回镇江享受失业保险。
按省相关规定,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资金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继续支付其应享的失业保险待遇。
■流程
失业保险金如何备案和领取
■备案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出具证明,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般当月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开始计算。若失业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的,失业保险金可顺延享受。若无正当理由,将视为自动放弃,只能从他登记之日其计算,逾期部分扣除。
■领取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登记日起计算,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保险金。(记者 田文荟)
2000年以来失业金上调5次
上调时间 下限 上限
2000年 195元 340元
2002年 220元 370元
2007年 270元 420元
2008年 351元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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