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山东:泰安市“老工伤”人员年内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2010-05-28作者:未知来源:中华泰山网

  近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文件,年内将全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纳入社会统筹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现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纳入社会统筹的“老工伤”人员资金筹集采取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三家抬”的方式,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基金有能力全部承担的,直接将已参保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结余、但全部承担有困难的,可由基金部分出资,并协商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的办法解决;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老工伤”人员较多,全部纳入难以承担的,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多渠道筹资解决。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经确认旧伤复发的工伤医疗费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