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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起纠纷 庭前调解促和谐
2010-06-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日,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启动庭前调解机制。通过法官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铜梁县某煤矿当场支付原告李某的劳动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共计15000元。

  被告铜梁县某煤矿于2003年9月8日成立,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告李某(现年58岁),自1979年起在村办煤矿(即被告:现在的某煤矿)从事挑水、烧水工作。在30年的时间内,因政策的变化,煤矿由开始的集体所有制转变为现在的股份制。原告的工资由每月几十元起一直到2003年至2006年每月工资300元,2007年至2008年工资每月400元。原、被告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08年12月11日晚12时许,原告在煤矿突然昏倒,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被告方为原告支付了5500元医疗费,原告的医疗费在农村合作医疗予以报销。原、被告均未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原告向铜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经仲裁为:一、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480元,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双倍工资6380元,低于最低工资差额部分6600元共计16460元;二、被告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2003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用人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费。事后,原告不服该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3920元;2、由被告补偿原告最低工资标准额款11040元;3、由被告支付原告一年时间的两倍工资6960元;4、由被告支付原告因病住院的工资822元;5、由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并为原告办理好退休手续;6、由被告承担原告因病治疗的医疗费5147.34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的伤情在恢复中,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等情况,为了使该案快审快结,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当机立断启用庭前调解机制,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不断地做思想工作,终于促使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铜梁县某煤矿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当场支付原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该庭启用庭前调解机制处理该案,为维护当地社会的和谐起到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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