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劳动争议案圆满审结 43位当事人心服口服
2010-07-12作者:未知来源:莱芜新闻网
7月8日讯 今天,记者从莱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成功审结一批涉及43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隔阂,消除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杜绝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2004年至2008年2月25日,原告李某某等43人在被告莱芜某某矿业公司下属的石灰石矿工作(石灰石矿未领取营业执照),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据了解,原告是当地村民,经村委介绍到矿上进行工作,一般四人一组,自带工具,按吨位计收入,以小组为单位自行核算。原告是农民,在被告处无任何登记和档案,不参加被告处工会等组织、活动。原告不干活没有钱,干活按工作量计钱。
2008年2月25日,该矿业公司告知原告其不再经营该矿。2008年10月14日,原告向莱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矿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以及补办各种社会保险费。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其请求不予支持。仲裁委裁决后,李某某等43人不服,多次表示要上访,要到市委去“评评理”,后经商议决定起诉至莱城区人民法院。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查及庭审,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符合劳动主体资格,但原告并不完全遵守被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其所需工具由自己自行负责,其在被告处工作并不是固定的,被告方并未给其缴纳各种保险,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未构成劳动关系。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莱城区人民法院及时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某等43人提出了上诉。上诉审理期间,二审法院以莱城区人民法院的调解意见为基础,使双方和解。最终,43位原告撤回了上诉,明确表示按一审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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