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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有底薪限定 用人单位不得乱忽悠
2010-07-14作者:未知来源:胶东在线

  随着2010届高校毕业生陆续踏上工作岗位,涉及到试用期侵权的案例也不断增多,记者从烟台劳动部门了解到,试用期不仅有最低工资标准限定而且还有时间限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动。

  今年刚毕业的小刘被一家广告公司录用,公司人事经理告诉他:“试用期两个月,每月800元,转正以后每月1000元。”小刘一听:“试用期800元?怎么还达不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920元呢?”公司人事经理告诉他:“最低工资是对正式职工而言的,试用期人员不适用!”小刘虽有不满,但面对来之不易的工作,还是留下了。

  那么,试用期工资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吗?

  劳动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即便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其工资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基础之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又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l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政策咨询电话12333,劳动保障投诉咨询电话666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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