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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采取新思路应对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的新挑战
2010-07-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09年是我国调解仲裁工作困难最为集中的一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20号在广州举行的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上说,人社部将采取“以和为先、以调促和、分类处置、裁审衔接”的新思路,应对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的新挑战。

  一、迎难而上,调解仲裁工作取得新进展

  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重点解决仲裁办案中的小额案件多、积累案件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多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多这四个突出问题。杨志明部长介绍,全国各级调解仲裁部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劳动关系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推动实现劳资两利;面对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的态势,不断提高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面对机构改革中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整合后的新情况,推进以调节组织基层建设和仲裁机构实体化基本建设为重点的“两基”建设取得新进展。

  二、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的新特点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关键期,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矛盾进入凸显期。调解仲裁工作范围广,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495.9万个企业法人单位,拥有从业人员3亿多人。其中,99%以上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而且中小企业面临困难最多,争议量最大。事业单位共有126万个,拥有工作人员3000多万人,聚集了国有单位2/3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场经济趋利性、法律法规渐进性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的影响下,劳动人事争议也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劳资矛盾不可避免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具有经济性与社会性兼有,平等性与从属性兼有,冲突性与协调性兼有的特点。由于产生利益的共生性、要求分配的合理性,容易引发劳动争议。二是劳动争议阶段多发性。从国际经验看,人均GDP1000-3000美元,既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又处于劳动争议多发期,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将会逐步减少。我国人均GDP不足3000美元,正处在争议多发期。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争议案件多为个人劳动争议,以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主;在经济增速下行时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乃至群体性事件多发,以保障基本权益为主。三是劳动人事争议复杂性。当事人复杂,既有企业与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工和农民工)、又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还有军队与文职人员。争议内容复杂,拖欠加班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事实劳动关系等历史积累的案件突出。诉求复杂,案件已由单一诉求向多维诉求发展,大部分案件都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违约金、赔偿金等内容,审理难度大。

  三、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的新思路

  “以和为先”。在调解仲裁工作中,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劳动权、休息权、报酬权为本。要“化冲突为和解”,大冲突,大和解;小冲突,小和解。小案件,通过双方协商使之自愿和;大案件,通过政府居中调停使之强制和。

  “以调促和”。调解是沟通、是劝导、是说合,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大众工作艺术。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被称之为“东方经验”,国际上也有些做法可资借鉴。比如德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有工人代表负责和雇主商谈劳动争议,通过每周定期商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取得便捷调解的积极效果。美国普遍存在着解决社会冲突中心及调解服务公司,通过专职和兼职的社会调解员,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避免了当事人有事就上诉法庭或无钱请律师的问题。

  “分类处置”。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仲裁员独任审理。发挥终局裁决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将小额案件、涉及国家劳动标准案件、事实清楚且权利义务明确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仲裁终局方式结案。对于集体劳动争议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防止人数多、影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在案件处理中要坚持三方原则,这是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特性所决定的,已经形成国际惯例。

  “裁审衔接”。要汲取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能动”的观念,借鉴从“裁判纠纷”到“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的经验。促进裁审衔接,畅通援助和救济渠道,做好仲裁终局案件和仲裁逾期未审结案件与法院立案环节之间的衔接,对少数疑难复杂的大额案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促进调裁衔接,做好人民法院发放支付令和调解协议书司法审查确认的衔接工作,提高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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