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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以上职工拥护工资集体协商
2010-07-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力推“工资集体协商”

  全总的总动员

  在当下有限的选项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许是解决劳资矛盾的最佳方式

  本刊记者/王全宝

  “有关调查表明,70%以上的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表示欢迎和拥护。” 7月1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部部长李守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如是表达。

  令李守镇感触更深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越发感到解决与职工的利益关系矛盾离不开协商,因而在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都主动请求与工会开展协商。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参与解决职工工资分配,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和应尽义务。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在企业落实国家赋予职工的法定权利。”李守镇表示。

  此前的7月2日,全总强调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又称“工资共决”),并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全总还要求,各地工会要积极参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关于工资分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将集体协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已表明,中国劳动关系正在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教授李丽林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目前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许是解决劳资矛盾冲突的最佳方式。

  一波三折的集体协商

  今年3月全国两会上,全总副主席张鸣起透露,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近80%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根据全总提供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

  事实上,由工会推动的“集体协商 、工资共决”模式已经有十几年时间,其中经历了诸多波折。

  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教授林燕玲介绍,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总工会就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集体协商。”

  一位曾参与《劳动法》制定的专家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在《劳动法》的制定过程中,全总当时执意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写入《劳动法》,但有关方面认为推行集体协商还不成熟,原因是在外商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工会,跟谁协商呢?”

  不过从结果看,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最终规定了有关工资平等协商的条款。

  尽管集体协商制度没有写进《劳动法》,但在1996年5月,全国总工会还是联合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企业工资问题的通行做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推行虽然已有十几年,但社会各界对其认识并不充分,甚至简单地将其仅仅理解为用来提高工资的价码”,李守镇表示,这种片面理解甚至误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

  他强调,在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根本的就是在工资等涉及职工根本利益的事情上,改变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状况,使职工权益问题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理性地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

  在市场经济不断壮大的情况下,政府逐渐意识到工人工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2000年11月,《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

  2007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制终于变成了“刚性”要求。

  2008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不久,全总又连续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工资集体协商已势在必行。

  不过,国际金融危机来袭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认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契机。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开始在我国显现。以外贸加工出口的先导性企业,特别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开始出现裁员、断保、减薪等现象。

  针对这一实际情况,2008年底,在经过大量调研基础上,全总提出大力开展工会与企业、职工的“共同约定行动”, 号召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不减薪、少减薪;号召广大职工发挥主人翁的作用,与企业同舟共济,抱团过冬。

  对于工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李守镇这样解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和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为没有企业的发展,职工的利益无从保障;同样,职工不能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就不会有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因此,尽管劳资双方在利益追求上有不同点,但必须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上找到共同点。“‘共同约定行动’的积极成效,为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李守镇说。

  2010年5月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实施“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6月24~28日,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在辽宁营口市召开。会上再次强调各地全面实施“彩虹计划”。

  经过全总强力推行,“工资共决”的效果已经开始显现。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在一些城市,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至15%。

  “实践证明,通过协商,劳资双方不同的利益取向找到了平衡点,同时,协商过程增进了劳资双方的沟通、理解,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凝聚人心,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李守镇说。

  化解劳资矛盾

  今年上半年富士康员工跳楼以及广州本田工人停工等事件出现以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工人的工作权益和收入状况。

  全国总工会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力推动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会,工会要突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提高生产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开始和计划调整。

  从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从800元/月上调至960元/月。与此同时,河南、深圳、陕西、安徽、海南等多个省市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多在2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22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此前,作为收入分配改革专题调研组负责人之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现阶段劳资矛盾增多,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很紧迫的事情。

  各地纷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被外界认为是呼应了此前中央高层提出的“让劳动者体面劳动”的承诺。

  不过,大面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引起一部分人的忧虑,“提低”是否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是否会降低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呢?

  对此,有学者建议,针对利润空间较小、短期内转型升级可能性不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在其提高职工工资后,由政府通过减税等措施予以补助扶持。

  6月1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廉价劳动力已非中国吸引外资首要因素。当前中国吸引外资的最重要因素是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以及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其次是庞大的市场规模和完善的产业配套能力。

  之后,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胡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劳动力成本上升,严格来说,对外资的影响不会很大。他认为,吸引外资最关键的因素仍然还是中国的投资环境以及外资对在中国市场发展前景的预期。同时他还透露了6月份吸引外资的情况较好。

  但姚坚的讲话还是在外资企业引起震动。有外媒评论称,中国的廉价劳动力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更有外资企业放风称打算“移民”中国的近邻越南。

  进一步表明政府决心的是,全总6月初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紧急通知》,重点锁定推动建立非公有企业工会。

  有学者认为,这反映除了高调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落实,强化自身维护工人权益的正面角色,全总也有意识通过扩大工会覆盖面,加强工会的代表性。

  近期部分外商投资、港澳台资等企业发生职工集体停工事件,这些企业有的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有的虽然有工会组织但没有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发挥作用。尽管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还有诸多尚需完善之处,李守镇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浙江、江苏、河北、四川等省份已经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在工会的推动下,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有13个省(区、市)以常委或政府名义就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下发文件;有17个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围绕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下发文件⋯⋯所有这些,都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制度机制保障和刚性支持。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内需,就要抓住工资集体协商这一制度推手,将其作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和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制度保障。”李守镇说。

  不过林燕玲提醒说,工资集体协商涉及的不仅仅是工资,更涉及到劳资关系和政府政策的调整,“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的话,工资集体协商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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