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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为2个月
2010-07-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合肥晚报讯 11月27日,本报和市纠风办合作开通的“政风行风热线”迎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该局朱正跃局长亲率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就业处和劳动争议仲裁处负责人来到本报接听热线。热线从19:10开始,一个多小时内电话铃声不断,一直到21:00左右,才被迫结束。

  由于接听热线的时间有限,很多市民当天电话无法打进,特将有代表性的投诉和咨询整理如下。市民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拨打部门的日常咨询电话:2617994(劳动争议仲裁处)、2645305(工伤和生育保险处)、2635749(就业处)。

  工伤与生育保险方面——

  王先生问:本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妻子未参加生育保险。妻子生小孩时,能享受什么待遇?

  答: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保男职工之妻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

  郑先生问: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十级,今年有什么工伤待遇?如果对十级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答:十级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①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额报销;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③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④住院治疗工伤,如需要护理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⑤享受一次伤残补助金,“十级”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果对伤残结论不服,可在收到伤残结论的15日之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争议仲裁方面——

  李小姐问: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合法吗?

  答:不合法,2年劳动合同期的试用期最多只能约定2个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郑女士问:我想单位把给我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放到工资里,按月发给我,我自己去办社保,这样可以吗?

  答: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义务,社会保险费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孙先生问:我今年2月份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至今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能向单位要双倍工资吗?

  答:可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孙女士问:我与用人单位的合同今年12月份到期,可是我怀孕了,用人单位可以和我终止劳动关系吗?

  答:不可以。女性在“三期”内,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受法律特别保护,在“三期”内的女职工,如本人没有过错,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女职工在“三期”期限内,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而应延续至“三期”期满。

  就业再就业方面——

  徐先生问:我是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现在自谋职业,自己缴纳保险,有无相关优惠政策?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8元(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80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元。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王女士问:我是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想知道“4050”人员年龄如何计算?

  答:“4050”人员是指2007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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